完善完工进度确定方法的建议
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确定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时采用的标准具有选择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上述三种方法中的任意一种.从表面上看,该规定既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性,也有利于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进行合理的职业判断.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具有选择性但不具有顺序性的应用规范,可能会导致会计核算中的一些问题.
201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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