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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消费税扣除会计处理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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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企业将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当期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已纳消费税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外购应税消费品;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三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这三种方式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均已实际缴纳了消费税,如果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额准予扣除.但已纳税额扣除的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欠缺,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201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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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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