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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工程物资增值税核算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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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入工程物资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自营方式建设一座简易厂房,20×5年3月10日购入建设用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250 000元,增值税42 500元,款项已支付.20×5年5月16日建造厂房累计领用234 0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对于购入建设用材料,属于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需计入购入物资成本. 甲公司会计处理为:借:工程物资292 500;贷:银行存款292 500.借:在建工程234 000;贷:工程物资234 000.

2013-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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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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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90/F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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