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税改、营业、扣缴义务人
F512.3(世界各国概况)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