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配套政策也不断补充完善。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出台,明确了“营改增”试点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企业销售、试点、涉税处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
F275.2(企业经济)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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