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应征消费税固定资产的损益平衡测算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规定: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固定资产、损益平衡、平衡测算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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