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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纳税调整争议焦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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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却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事宜作明确规定.在会计实务和纳税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焦点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纳税调整时要不要考虑该房地产的折旧价值.一种观点认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时不计提折旧,则纳税调整时不要考虑该房地产的折旧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视同固定资产处理,纳税调整时要考虑其折旧,其土地使用权视同无形资产处理,纳税调整时要考虑其摊销.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并举例予以说明.

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业务、纳税调整、争议焦点、公允价值计量、固定资产处理、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观点、土地使用权、实施条例、会计实务、会计处理、旧价值、建筑物、问题、摊销、核算、过程

F275(企业经济)

201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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