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租代售"会计核算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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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租代售"会计核算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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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如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销售不成立,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收入;但如果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限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而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租代售、所有权、商品销售收入、管理权、条件限制、实施控制、企业会计准则、购货方、权相、联系、经济利益、计量、风险、报酬、能流、货款、负债、本能

F293.33(城市与市政经济)

201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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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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