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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要单独制定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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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会计中的投资行为,企业如果仅仅是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无须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企业持有以备将来增值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属于投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出现完全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综合上述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予取消,相关内容可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中.

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土地使用权

F233(会计)

201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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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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