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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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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机关、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注销、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开发、退税、税务登记、实施条例、申请、开发项目、汇算清缴、问题、税款、亏损、计算、方法

F23(会计)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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