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103号文件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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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103号文件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规定

引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财税、文件、内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外籍个人、外国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国务院、制度、统一

F23(会计)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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