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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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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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的征收原理及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销售额不再计算缴纳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也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购买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会增加购买方的纳税负担,也会影响销售方将货物顺利售出.因此,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并不一定合算.

增值税纳税筹划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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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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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90/F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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