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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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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质疑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CAS 34)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部分学者提出了质疑.张涛在《财会月刊》2007年第10期上发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简称“张文”)中认为,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低于公司同期普通债券的利率并且差距较大,对于购买者来说,相当于牺牲了资金的部分时间价值来换取在未来以较低价格买入股票的权利,其实质和购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相同,因此,潜在的稀释性可转换公司债券分母的调整应采用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相同的处理方式,即比较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发行的普通股与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普通股、认股权证、发行、市场平均价格、企业会计准则、收益计算、质疑、时间价值、权相、普通债券、利率、净增加额、股份、处理方式、差额部分、稀释性、无对价、购买者

F275(企业经济)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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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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