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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会计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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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资本即分派股票股利时,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对于被投资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方案,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该种做法将导致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出资数额与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不一致,以及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并且当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或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就有可能将这部分股权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息性所得,从而减少投资企业的税负,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剖析.

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投资方、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股息性所得、转让所得、转让股权、账务处理、账面余额、实收资本、企业股东、科目、计税基础、会计准则、股票股利、股东大会、变化情况、董事会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10-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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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90/F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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