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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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

引用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国家、税务、国税、文件、企业所得税法、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前扣除、确认条件、管理办法、结转

F81;D92

2010-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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