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47号文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规定
@@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文件、个体经营、失业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注册登记、土地使用权、普通高校、工商部门、房屋中介、毕业生、娱乐业、建筑业、广告业、管理类、残疾人、不动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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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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