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994.2008.02.027
”2008问题解答之二(009~016)
@@ 009.我公司为建筑企业,跨省(市)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向提供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日前,我公司因在申报后的6个月内未能提供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责令我公司补缴税款.我公司是否应当缴纳该税款?
税务机关、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提供劳务、暂行条例、税款、申报缴纳、建筑企业、建筑劳务、地主、完税、凭证
TP3;TU7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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