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994.2007.10.011
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 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和财税[2002]29号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的,免税;售价高于原值的,按简易办法4%减半交税.
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售价、征收率、增值税、纳税人、文件、通知、免税、交税、简易、国税、财税
F8(财政、金融)
2007-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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