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的宗旨、原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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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7.09.035

会计与税法的宗旨、原则比较

引用
@@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笔者试图从会计与税法的宗旨、遵循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探索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根源.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法、行政法规、税收法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计量和报告、遵循原则、税法差异、申报缴纳、企业财务、纳税义务、会计准则、会计要素、会计核算、处理办法、宗旨、税额、颁布

D9(法律)

2007-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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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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