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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7.05.038

成本法下长期投资收回处理的改进建议

引用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对于上述规定,笔者有如下看法:

成本法、长期投资、改进建议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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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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