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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7.05.037

股利所得不应纳入『年所得』申报范畴

引用
@@ 2006年11月8日,国税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5种情形,其中需申报的"年所得"包含工资、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笔者以为,将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统称股利所得)纳入个人"年所得"申报范围是不恰当的,会对证券市场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应税所得、税务机关、税法规定、市场发展、纳税申报、红利、股息、负面影响、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人、证券、利息、国税、工资、稿酬、财产

F81;TN9

2007-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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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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