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同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同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引用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人民、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管理、条例、使用效益、级差收入、合理利用、纳税人、建制镇、工矿区、县城、调节、单位、城市

K27;TP3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8-7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07,(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