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 一、关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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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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