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9号文件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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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9号文件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规定

引用
@@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财政部、改革、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财税、文件、出口商品、出口退税率、加工贸易、进出口税则、有色金属、天然气、矿产品、金属类、水泥、石料、石蜡、煤炭

F2 ;F12

2007-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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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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