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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6.10.047

进项税额分摊的最佳选择

引用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有些企业能够准确划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购进材料的使用能在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而有些企业购进的材料混合使用,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就要在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上述公式中进项税额的分摊是用销售额进行分摊的.对于销售额,税法中一般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但当企业的经营项目涉及免税产品和一种税率的应税产品时,用不含税销售额和含税销售额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相等的.而当企业经营的项目涉及免税产品和几种税率的应税产品时,分摊进项税额就变得比较复杂.笔者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了下面的情况.

进项税额、分摊、销售额、免税、产品、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增值税、材料、税率、实施细则、审计过程、经营项目、计算、混合使用、纳税人、税法、兼营、公式

F8(财政、金融)

200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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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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