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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6.08.016

集团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抵销的会计处理

引用
@@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笔者在此对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存货跌价准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抵销处理加以讨论.

集团、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准则、可变现净值、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财务报表、销售商品、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上市公司、内部交易、减值准备、抵销处理、存货成本、母公司、财政部、计量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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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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