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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6.04.030

企业整体资产投资会计与税法处理规定的差异

引用
@@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将整体资产投资称为整体资产转让,定义为: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企业整体资产、投资会计、税法、资产转让、经营活动、股份公司、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资产投资、投资业务、企业资本、企业股权、股票、法人股东、所得税、文件、通知、税务、国税、国家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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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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