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994.2006.04.006
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试探
本文从理解对价内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建议.笔者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而且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取流通权后所带来的流通溢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试点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已经低于其净资产时,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应将对价直接计入当期或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宜直接将对价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股权吩置改革、对价、补偿
F8(财政、金融)
2006-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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