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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6.02.014

对无形资产减值转回处理的思考

引用
@@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以下简称<解答四>)规定,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当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并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的,企业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之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减值转回、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可收回金额、问题解答、科目、减值损失、计算确定、会计准则、财政部、贷记、差额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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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版)

1004-0994

42-1290/F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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