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994.2006.01.047
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会计处理的两点质疑
@@ 疑点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所列举的"会计科目和编号"中有"编号:1431;名称:委托贷款".从其编号归属而言,显然"委托贷款"这个账户应属于长期投资,但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的定义中却未涉及"委托贷款",只是提到了"其他债权投资".
会计处理、委托贷款、贷款业务
F8(财政、金融)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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