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994.2005.09.048
对法定盈余公积提取规定的修改意见
@@ 一、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计提上限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取盈余公积,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盈余公积、修改意见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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