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口除审批权限的规定
@@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 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金融企业、呆账、税务机关、审批事项、城乡信用社、税前扣除、国家、银行、通知、省级、国税、单笔
DF436(经济法、财政法)
2005-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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