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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4.11.037

小议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

引用
@@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号文>)规定,对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收入按以下原则确认: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利息收入、应收利息、金融机构、贷款本金、资产处置、入账价值、差额部分、资产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营业外收入、收入确认、经营收益、变现、财政部、现金、通知、处理

F23(会计)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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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A会计)

1004-0994

42-1290/F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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