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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4.09.017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浅见

引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22日印发的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简称”解答(三)””,以及财政部会计司就此发表的讲解(简称”讲解”),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进行了解答和讲解.笔者认为,其中对企业接受捐赠金额较大的、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非货币性资产这一业务所述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不妥之处,特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税法规定、纳税调整、捐赠资产、会计准则、业务、税务、交易、国家、分期、财会

F23(会计)

200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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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A会计)

1004-0994

42-1290/F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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