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避险会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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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4.05.005

金融工具避险会计初探

引用
@@ 一、避险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可以被指定为避险工具(签出期权除外),但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并不是只在其用于避险时,才能在避险会计中被指定为避险工具.企业签出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会大大超过相关被避险项目的潜在利得,也就是说,签出期权在降低亏损风险方面是无效的.因此,除非签出期权被指定为冲销购入期权的期权,否则该签出期权不是避险工具.这里所指签出期权也包括嵌在另外的金融工具中的签出期权,比如用于对可赎回债券进行避险的签出期权.相反,由于购入期权存在等于或大于潜在亏损的潜在利得,其有可能减少由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形成的亏损风险,因此购入期权可以作为避险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期权、避险工具、签出、衍生金融资产、亏损、可赎回债券、现金流量、潜在损失、金融负债、公允价值、风险、避险会计、企业、冲销

F810(财政、国家财政)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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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A会计)

1004-0994

42-1290/F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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