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994.2003.06.033
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方法的质疑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在<条例>第七条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便于操作,并且和业务招待费等的税前扣除方法不协调.
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暂行条例、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纳税人、协调、计算、方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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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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