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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3.04.012

略析合并会计报表中资本公积的抵销处理

引用
@@ 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关联方的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①上市公司将商品销售给关联方,如销售价格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不得确认为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处理;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出应收债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③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的(非债务重组),即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为其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④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等),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为其承担的费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⑤上市公司同时出售资产转移负债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合并会计报表、资本公积、抵销处理

F231.5;F832.33;F426.61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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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A会计)

1004-0994

42-1290/F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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