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994.2003.02.019
混合销售应如何征税
@@ 一、基本案情某县一家专门从事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每年安装工程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于1999年11月成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器材销售门市部.几年来,门市部的材料年销售收入均在20万元以下.在纳税上,该企业安装施工收入都是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门市部的安装器材销售收入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2002年6月,企业与县印染厂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要求企业按照印染厂指定的品牌为其在印染机械上采购并更换安装70台直流电机,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印染厂向企业每台支付2 000元的材料费和安装费.至2002年8月底,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混合销售、施工企业、印染厂、年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合同、非独立核算、直流电机、印染机械、设备安装、器材、材料费、安装施工、安装工程、征收率、增值税、营业税、国税局、地税局
F8 ;TS1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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