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在途材料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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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3.01.017

谈在途材料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引用
@@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购进原材料收到结算凭证、款项已支付而材料未到时,借:在途物资(或在途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上述两项规定明显不协调,而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既无调整又无说明.

原材料、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验收入库、工业企业、外购货物、企业会计制度、一般纳税人、暂行条例、运输费用、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结算凭证、协调、物资、申报、款项、计算

F81;F82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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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A会计)

1004-0994

42-1290/F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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