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994.2002.07.036
土地使用权账务处理之我见
@@ <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对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作了如下规定: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也就是说,工程完工后,这部分无形资产价值最终转入了固定资产价值.笔者以为,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与地上附着物并为一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
账务处理、土地使用权、之我见
F275;D922.3;F321.1
200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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