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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2.04.013

试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问题

引用
@@ 为进一步夯实企业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企业应当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如有迹象表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扣除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资产数额),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然而对于如何确定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尽相同,同时减值损失转回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处理,我国也尚无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看法.

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账面价值、国际会计准则、应纳税所得额、信息真实性、资产质量、企业、累计折旧、夯实、处理

F23;F27

200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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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A会计)

1004-0994

42-1290/F

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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