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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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994.2001.05.017

谈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

引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2%以内部分可以在当年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未超过销售收入2%的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未公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前的完全相同;但超过销售收入2%部分的广告费用究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自创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支出,在以后若干年度或无限期结转或分摊.其理由为:

广告费用、销售收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会计处理方法、自创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结转、商标权、税务、商誉、纳税、国家、分摊

F23(会计)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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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A会计)

1004-0994

42-1290/F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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