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IPO中对理财收益处理的探讨
近年来,企业通过银行机构提供的产品或通过资管计划和信托的方式进行理财成为普遍现象.但企业在IPO时将理财收益界定为经常性的经营收益还是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披露,业内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除了应根据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及规定的二十一条具体内容理解外,更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企业开展理财业务的性质、背景和动机等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的把握和判断.
企业、非经常性损益、IPO
F23(会计)
2017-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