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四——会计监督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章会计监督共有七条,分别对单位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单位接受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开展会计监督工作等方面作出规定.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强调,会计核算应依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的监督权力与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负有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其监督职责;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监督权力受阻时,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016-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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