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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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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规定,分期收款期限超过三年,即已经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业务,应该按照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公允价值和合同实际价款的差异计入融资收益科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合同的收款日为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且应税收入应该等同于合同约定的分期款项金额,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给企业的会计操作和涉税处理方面带来困惑.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涉税差异

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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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070

62-1096/F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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