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税务处理下被收购方不同性质股东影响分析
本文通过对比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被收购方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税负承担情况,发现当采用特殊税务处理(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被收购方股东可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对被收购方不同性质股东作用机理不同:自然人股东通过“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交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通过“特殊税务处理”带来的纳税递延缓缴企业所得税.
特殊税务处理、上市公司、私募退出、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
F812.42;F275;D922.222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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