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计提质疑
@@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盈余公积金计提的规定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应付优先股股利……(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三)应付普通股股利……(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盈余公积金、净利润、企业会计制度、法定公益金、提取、顺序分配、投资者、普通股、优先股、资本、余额、亏损、股本、颁布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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