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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主体与合并范围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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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行为,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财政部在2006年1月15日以财会”2006”3号文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中,正式颁布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33号准则”),并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会计准则.33号准则全面推行后,将彻底取代以财政部1995年2月9日以财会字”1995”11号文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为主体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规范(简称”现行准则”).为此,笔者拟结合自己对33号准则的理解,对合并报表在编报主体、报表范围以及合并范围方面的主要变化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编报、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规范、主体构成、暂行规定、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财会、比较分析、报表编制、拟结合、行为、同仁、通知、存货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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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070

62-1096/F

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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