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 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作为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下面,笔者就上述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其所得税纳税调整作一下分析和例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投资、涉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经营者、计算、个体、单位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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