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探讨
@@ 在成本法下,按<投资>准则规定,对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性股利,即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故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所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分别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现金股利、累积净利润、单位、初始投资成本、清算性股利、账面价值、利润分配、准则、配额、处理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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